为深入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期,市安委办集中公布一批涉及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涵盖无证驾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占用防火间距、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违规配送瓶装燃气及伪造从业人员证件等典型违法行为,部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真正把教训当成警醒,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保持严查严管态势不放松,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以实实在在的执法成效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贸领域
▶ 案例一:十堰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案
2026年3月27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十堰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开展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两类安全隐患:一是涂装工位喷漆室有两个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其中一个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显示100%Vol,与现场可燃气体实际浓度不符,未正常运行、使用;二是油漆稀释剂储存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领域
▶ 案例二:张某无证驾驶遮挡号牌摩托车案
2026年6月3日,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鄂CPU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带两人),从房县关雎桥头,途经诗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篮球场公厕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矿山领域
▶ 案例三:竹山县盗采绿松石原矿危险作业案
2026年1月23日,竹山县溢水镇籍涉矿刑释人员陈某某、陈某某和潘口乡籍涉矿刑释人员李某某欲到竹溪县绿松石某凼矿区实施盗采绿松石原矿,三人在行动途中被竹山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电镐等作案工具。经查,三人于2025年11月3日绕道竹溪县至竹山县上庸镇黑洼矿区盗采绿松石矿13.5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三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竹山县公安机关逮捕。2026年6月,三人被竹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种设备领域
▶ 案例四:竹山县某木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6年6月8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竹山县竹坪乡店坪村的湖北某木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叉车(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领域
▶ 案例五:郧阳区某针织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2026年7月16日,郧阳区消防救援局在开展全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时,发现某针织公司定型车间与包装车间之间堆放货物,搭建遮阳棚,占用防火间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厂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完整固定违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郧阳区消防救援局对该针织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领域
▶ 案例六:郧阳区徐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6年6月15日,郧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杨溪铺镇清凉寺村二组徐某某经营的郧阳区杨溪徐某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026年6月26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杨溪派出所接到郧阳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徐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线索移交的函,于7月10日报立一般行政案件,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
▶ 案例七:丹江口市某加油站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6年7月2日,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加油站实际设有2个储罐(均有存油),但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仅许可“1个30立方柴油储罐”,现场储罐数量与存油种类与许可不符。经查,其中1#储罐实际储存的是92#汽油(而非柴油),且监控显示该站曾于6月27日通过对应加油机加注燃油。执法人员取样查封后,因无法核定涉案金额,案件超出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交通运输领域
▶ 案例八:陈某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8月20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十堰武当山机场巡查时发现,鄂CD**587风神牌普通小型客车正在下客。经查,该车驾驶员陈某某于当日18时50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行程是从城区北京南路南洋国际小区到十堰武当山机场,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收取18.4元运费,3名乘客所述与陈某某一致。由于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陈某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车辆。
城镇燃气领域
▶ 案例九:郧西县某燃气站违规配送瓶装燃气及伪造从业人员合格证案
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郧西县某燃气站委托未取得从业资质的宁某某、张某某二人,在湖北口回族乡使用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事瓶装燃气入户配送,累计配送4197瓶,获利61000余元。经核查,二人未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考核,未取得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合格证书,不具备法定配送资质。另查明,该燃气站股东杨某某为应对湖北口回族乡政府平安办整改检查,伪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1份,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1000余元。
编辑:田晶晶